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意见
国测成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重要的国家信息资源,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核心利益。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深化地理信息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结合2015年全国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坚决防止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发生,切实做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敌对势力窃取我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案件和因保密意识不强、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导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已成为常态,失泄密渠道和隐患大大增加。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扎实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尽责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机制
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将职责落实到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与此同时,加强与保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联系沟通,在前期协作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检查、相互通报线索、配合查处案件等,从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领取、保密检查、失泄密案件查处等各环节共同加强管理,联防联控,形成监管合力,对窃取、刺探、买卖、非法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措施
各地要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规范审批和提供流程,对成果申领单位提出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成果保管和保密制度、设施条件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严格审核。对于初次办理或者申请数量较大的用户,应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建立涉密成果跟踪检查长效机制,将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逐次分批对领用涉密成果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涉密成果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各地要将非本地单位申领涉密成果的情况及时抄告其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各地在开展保密检查时,要将在外地领用成果的单位一并纳入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暂缓提供涉密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记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并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督促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涉密成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管理,按规定将涉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纳入测绘资质和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
四、创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手段
各地要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在线审批,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用户单位基本情况、涉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各单位接受检查情况、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各类信息的统一联动管理,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针对信息化条件下涉密成果失泄密易发多发的情况,加强涉密地理信息保密防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护体系。针对涉密成果网上传输、交易等违法行为,研发能够有效监测预警和跟踪的监管技术,提升对互联网上涉密成果监管的能力。
五、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对成果定密标密、扫描复制、涉密人员、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和网络、涉密载体等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做到各环节有章可循。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责任书,将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涉密成果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成果在生产、保管和使用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自查,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涉密成果仅限用于申请使用的目的或项目,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领用的涉密成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未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涉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
六、严格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关键环节的管理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涉密成果安全保密关键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对涉密成果领用、复制扫描和销毁等隐患较多环节的管理。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在涉密成果保管、领用、复制扫描、销毁各个环节建立登记台账,定期清查、核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扫描和私自留存涉密成果,涉密成果复制扫描件和衍生品要严格按照涉密成果原密级进行管理。二是针对涉密成果数据违规使用问题突出的情况,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网络的管理。涉密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连接无线设备和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对取得证书5年期满的在岗涉密人员,要重新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密成果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其负责人一并纳入培训要求。要将宣传教育与检查、日常监管相结合,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形势和防范知识技能培训,新进职工必须培训后再上岗,切实提高职工保密意识,确保职工掌握应知应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知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意见
国测成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重要的国家信息资源,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核心利益。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深化地理信息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结合2015年全国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坚决防止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发生,切实做好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敌对势力窃取我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案件和因保密意识不强、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导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已成为常态,失泄密渠道和隐患大大增加。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扎实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尽责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机制
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将职责落实到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与此同时,加强与保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联系沟通,在前期协作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检查、相互通报线索、配合查处案件等,从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领取、保密检查、失泄密案件查处等各环节共同加强管理,联防联控,形成监管合力,对窃取、刺探、买卖、非法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措施
各地要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规范审批和提供流程,对成果申领单位提出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成果保管和保密制度、设施条件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严格审核。对于初次办理或者申请数量较大的用户,应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建立涉密成果跟踪检查长效机制,将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逐次分批对领用涉密成果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涉密成果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各地要将非本地单位申领涉密成果的情况及时抄告其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各地在开展保密检查时,要将在外地领用成果的单位一并纳入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暂缓提供涉密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记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并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督促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涉密成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管理,按规定将涉密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纳入测绘资质和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
四、创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手段
各地要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在线审批,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用户单位基本情况、涉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各单位接受检查情况、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各类信息的统一联动管理,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针对信息化条件下涉密成果失泄密易发多发的情况,加强涉密地理信息保密防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护体系。针对涉密成果网上传输、交易等违法行为,研发能够有效监测预警和跟踪的监管技术,提升对互联网上涉密成果监管的能力。
五、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对成果定密标密、扫描复制、涉密人员、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和网络、涉密载体等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做到各环节有章可循。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责任书,将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涉密成果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成果在生产、保管和使用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自查,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涉密成果仅限用于申请使用的目的或项目,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领用的涉密成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未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涉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
六、严格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关键环节的管理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涉密成果安全保密关键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对涉密成果领用、复制扫描和销毁等隐患较多环节的管理。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在涉密成果保管、领用、复制扫描、销毁各个环节建立登记台账,定期清查、核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扫描和私自留存涉密成果,涉密成果复制扫描件和衍生品要严格按照涉密成果原密级进行管理。二是针对涉密成果数据违规使用问题突出的情况,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网络的管理。涉密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连接无线设备和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对取得证书5年期满的在岗涉密人员,要重新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密成果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其负责人一并纳入培训要求。要将宣传教育与检查、日常监管相结合,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形势和防范知识技能培训,新进职工必须培训后再上岗,切实提高职工保密意识,确保职工掌握应知应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知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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